導讀:
李某有四個子女甲、乙、丙、丁,名下有一套房產。李某去世后,按道理來說,四個子女應當為繼承權人,房屋應為四人共同共有。然而甲乙丙卻發現房屋的權利人已經變更為丁,三人尋至丁理論時,發現丁有李某與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與李某的一份遺囑……真相究竟是何,且看本文解讀。
案情介紹:
2006年2月1日李某與上海某集團簽訂《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》,由李某購買系爭房屋的產權,2006年2月26日,李某經核準登記為房屋的權利人。甲乙丙丁四人系李某的子女,李某于2007年4月過世。2009年甲乙丙發現房屋的權利人已經變更為丁,于是三人將丁告到法院,稱四人都為房屋的權利人,而非丁一人。然而丁在庭審中卻拿出了一份遺囑,一份《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》以及一份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》,該買賣該合同的賣方為李某,買方為??;登記申請書上的受讓人為丁,轉讓人為李某,簽字的日期都為2008年3月2日。
案件結果:
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如下:
一、李某與丁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;
二、丁應于判決生效后30內將房屋的權利人變更為甲乙丙丁四人;
三、訴訟費用由丁承擔。
法律解讀:
在本案中,存在兩個房屋買賣合同,前面一個是李某和上海某集團的買賣合同,這個合同是有效的,毋庸置疑。此時涉訟房屋的權利人開始變更為李某。然而在李某和丁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存在質疑。
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告丁拿出一份遺囑,遺囑的內容為李某明確表示在自己百年以后房屋的繼承權歸丁所有。然而該遺囑是打印的,并沒有李某的簽字或手印,子女的簽名處也只有丁一個人的簽字。所以遺囑是無效的。而關于買賣合同的問題,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,自雙方當事人字或者蓋章合同才能成立,而本案中李某和丁簽訂的《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》以及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》上顯示的簽訂時間為2008年3月2日,此時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李某已經去世,顯然是不能簽訂合同的,雖然丁在庭審中抗辯說李某在2006年就已經簽訂了上述合同,然而并沒有所謂的證據。 ?
因此李某和丁之間的買賣合同是不成立的。應該將系爭房屋的產權人恢復為李某,然而鑒于李某已經去世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的規定,該系爭房屋應該由李某的子女甲乙丙丁繼承,因此應該將房屋的權利人變更登記為為甲乙丙丁四人。
相關條文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,包括:
(一)公民的收入;
(二)公民的房屋、儲蓄和生活用品;
(三)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
(四)公民的文物、圖書資料;
(五)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;
(六)公民的著作權、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;
(七)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。
《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,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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